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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2011-8-10)
发布者:HPJZXZB     发布时间:2011/9/9

                       


                                                                                 穗建筑〔2011〕820号  

                                        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引导和促进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施工和监理企业,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根据国家部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运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总则
   (一)在目前建筑信用市场尚未建立完善的现实条件下,由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指导和协调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建筑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扶持建筑信用市场建设,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二、评价范围:
   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情况。
   三、评价组成、主体及评价工作要求
   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其他管理评价四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评价标准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和《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2),除不良行为扣分由各级工程招标监管机构作出外,其余评价由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根据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数据库及施工和监理企业报入信息自动评价。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评价细则见《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附件3),其中企业评价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评价由市、区(县级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标准由市、区(县级市)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三)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权重10%,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要求》(附件4)自行制定评价标准,报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统一发布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四)其他管理评价权重10%,评价标准见《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附件5),由评价实施部门负责实施。
    四、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为保障诚信综合评价体系高效运行,市建委组织建设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并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免费开放给社会自由查询,该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五、评价汇总计算
   (一)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各评价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将其对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评价分数传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二)各项评价均设立基准分或水准分,其中基准分指评价基础分数,水准分指评价优劣之间的水平标准分数,如施工和监理企业未获某项评价的主体给予评价分数,则该项评价分数按基准分或水准分计算。
   (三)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使用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按各项评价标准在每日18时至24时换算汇总各评价主体的评价分数,计算出综合评价总分,按总分计算排名,在广州城乡建设网站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每天公布前一天的排名及得分。
   (四)除计算施工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施工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2.建筑幕墙专业工程承包企业;
    3.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企业;
    4.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企业;
    5.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包括机电安装总承包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9.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五)除计算监理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监理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房屋建筑专业监理企业;
    2.市政公用专业监理企业。
    六、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综合评价使用方法:
   (一)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应选用相应类别的综合评价分数,其他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使用施工企业综合评价或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分数。
   (二)资格审查及确定正式投标人
    1.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施工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情况。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预选承包商目标数的,应将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相加计算出排名,由高至低确定预选承包商,直至达到预选承包商目标数。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300名以后的,劳务分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100名以后的,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50名以后的,不能成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的预选承包商。
   2.按规定可采用逐项资格预审并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当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业主综合评价分别按80%和20%权重加权平均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排名的依据。
   (三)评标
    1. 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的施工、监理项目评标,各投标人总得分计算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和其他评审分数各按10%、10%和80%权重计算。
    2.使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最高报价控制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商务评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按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投标最高报价控制值少于1000万元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商务评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按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3.采用方案诚信法的监理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四)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在开标当日公布的情况。
   (五)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七、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二)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5日内向市建委投诉,市建委在收到投诉10日内调查并答复投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被答复人对答复不服的,可按有关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定提起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建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0]339号)和《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10〕340号)。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2、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3、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
4、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要求
5、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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